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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千瓦!广东拟对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
在 2024-10-11 发布
为支持独立储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指出,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
《通知》明确指出电费补偿机制适用范围。独立储能电站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电费补偿:
一是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
二是纳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计划且在2025年底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项目。独立储能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在电费补偿金额方面,《通知》提出,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每月补偿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月度可用最大容量认定。独立储能电站自进入商业运营后可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最大出力,申报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装机容量;根据当月调用测试达到的实际最大出力值确定其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不超过申报最大出力),并作为计算电费补偿金额的依据。
《通知》还提出,电力调度机构每月对独立储能电站开展一次调用测试(含现货市场优化出清结果达到申报最大出力值的情况),出力达到申报最大出力即认定本月合格。
若当月最大出力测试结果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则扣减当月补偿电费的10%;若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未达到申报标准,则加重扣减补偿电费,扣减金额为当月补偿电费的10%与连续未达标月份数的乘积。独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调度,对于不服从电网调度安排的,其当月最大出力值认定为0。后续视实际运行情况完善考核机制。
电网企业按月向独立储能电站支付电费补偿金额,支付资金由广东省尖峰加价电费承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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