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发布《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发布了对多个行业的扶持办法,其中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中明确:
加快光伏、储能推广应用,加快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扩大光伏、储能补贴支持范围。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非制造业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参照享受光伏发电量补贴。对于在小微园(工业片区)内建设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并为园内制造业企业提供储能放电服务的运营企业(含非制造业),可参照享受储能放电量补贴。
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特制定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加快光伏、储能推广应用
1.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用电时期,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光伏自发电量不计入有序用电配额;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供电分局)
2.加快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扩大光伏、储能补贴支持范围。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非制造业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参照享受光伏发电量补贴。对于在小微园(工业片区)内建设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并为园内制造业企业提供储能放电服务的运营企业(含非制造业),可参照享受储能放电量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4.支持光储充一体化公共充电站建设。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光储充放”一体化公共充电站。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在以上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光伏+储能”的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发展新能源配套产业
5.支持动力电池企业发展。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新能源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7.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加快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8.推进现有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风光倍增工程”,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按照“有效利用、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光储一体”的思路,加快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闲置山地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9.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强化对新能源及其配套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组合运用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工具,开展多样化绿色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文 | 瓯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