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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标准章程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储能产业发展的需求,推进标准与产业发展相融合,规范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联盟标准是指由联盟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协商一致并由联盟核准发布的一种团体标准。
第四条 联盟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联盟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五条 联盟将积极与相关标准化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储能标准完善。
第六条 联盟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三)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发展;
(四) 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并与现有标准保持协调统一;
(五) 有利于保护环境,保障安全; (六)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创新;
(七)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七条 联盟标准由联盟统一编号和发布,联盟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联盟团体代号(CNESA)、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T/CNESA XXXX-XXXX
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联盟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联盟标准制修订程序以及联盟标准授权工作。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联盟标准日常工作,负责制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联盟标准程序文件和联盟标准模板,组织联盟标准制修订、审查和报批发布,受理联盟标准相关申诉,协调联盟标准授权,组织参加各种标准活动,并负责联盟标准出版、归档等文件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联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联盟标准的技术归口组织,负责研究建立联盟标准体系、拟定联盟标准计划、提出标准建议以及联盟标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具体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由标准项目发起单位、联盟秘书处共同组建,经标委会审查批准。工作组应对联盟标准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联盟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联盟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环节。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向会员单位、社会公开征集联盟标准立项需求。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联盟提出标准项目建议,同时提交联盟标准立项申请和联盟标准框架草案。暂不成熟的标准项目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组织开展标准预研。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定期汇总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征求标委会意见。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通过联盟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联盟标准立项公示。
第十七条 标准草案经标委会审核,满足征求意见要求的,可直接进入标准征求意见环节。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八条 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联盟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均可向联盟秘书处申请,经联盟标委会批准后加入工作组。
第十九条 工作组应就标准内容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至少三分之二工作组成员参与投票,得到参与投票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的赞成,即获得通过。
第二十条 工作组就标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负责完成联盟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联盟标准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 1.1 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情况经联盟标委会批准后,标准工作组可自定标准形式。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明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天。
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联盟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表和汇总处理表,由联盟秘书处提交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联盟标委会收到标准审查申请后,应确认审查专家和审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审查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相关的上下游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代表等,一般不少于 5 名。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方式可采用函审和会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采用函审,联盟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材料和函审票单提交函审单位,函审单位应认真填写函审票单,并在截止日期前(一般不超过 30 天)返回函审意见。联盟秘书处对函审意见综合整理,填
写函审结论表。
第三十条 采用会议审查,联盟秘书处应提前两周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专家。经会议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联盟标准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至少四分之三审查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审查未通过的,工作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申请。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无需修改的标准可直接进入标准发布环节。
第六节 批准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根据标准审查的意见修改完成联盟标准的报批稿,汇总整理联盟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联盟标准报批申请。
第三十四条 报批材料由联盟秘书处提交标委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联盟盖章后批准发布。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工作组,修订完善后重新提交报批申请。
第七节 发布、出版
第三十五条 联盟标准报批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对标准统一编号,通过联盟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八节 复审
第三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标准复审工作。第三十八条 联盟标准应根据技术及应用的发展情况及市场需求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九条 联盟标准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方式,并符合标准审查规定。复审后应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发布标准复审结果公告。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修订的联盟标准,按照联盟标准工作程序进行标准修订。 第四章 联盟标准应用与转化
第四十二条 联盟将积极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各种活动和渠道宣传推广联盟标准,推动联盟标准被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以及产业链等相关单位采信并采用。
第四十三条 工作组相关单位应积极采用联盟标准并协助联盟宣传推广。
第四十四条 联盟不定期对联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适时提出修改或修订建议。
第四十五条 联盟将积极探索和争取联盟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联盟标准转化发布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进行复审。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联盟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工作组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联盟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联盟标准知识产权归联盟单独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引用联盟标准以及依据联盟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取得联盟批准授权。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参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在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个阶段,如工作组遇到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联盟秘书处报标委会协调解决。
第五十条 任何个人、相关单位在联盟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拥有相应的发表意见的权力,若对相关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等,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诉。联盟秘书处根据申诉内容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 联盟标准编制经费主要来自于标准工作组自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于 2018 年 6 月首次发布,2020 年第一次修订,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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