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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机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在 2023-09-10 发布

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该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其中指出独立新型储能/发电机组调试期的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直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

独立新型储能/发电机组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

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如下:

1.第一阶段。按照 2 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 1 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2.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 日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 日前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3.第三阶段。按照 5 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文 |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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