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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电化学储能结算:充电执行分时电价,放电参照燃煤基准价0.45 元/kWh
在 2024-05-06 发布

近日,湖南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4〕231 号),并随通知下发了相关工作方案。
此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 号)明确了湖南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
充电价格视同为大工业用户,充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放电价格参照湖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0.45 元/千瓦时执行。
文件要求,湖南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差资金由省内未落实配储要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电网企业在其上网电费结算时一并扣除。未落实配储要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企业名单,由省能源局按月向电网企业提供。上述电价政策适用于湖南省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建成投运的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之后建成投运的另行明确。
本次发布的工作方案是为落实上述价格政策,相关要点如下:
  • 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费用分别按月结算、支付;
  • 月度充放电收益小于或等于 0 时,放电电费金额一次性支付;
  • 月度充放电收益大于 0 时,月度结算先支付充电成本部分,次月支付充放电收益部分;
  • 电网企业在结算本企业经营区范围内的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站用电除外)电费时不获取收益,不垫付资金;
  • 因实际运行导致某独立储能电站月度充放电价差资金量为负的(即在电网侧结算时产生盈余资金),结算次月由电网企业将盈余资金退回该独立储能电站;
  • 独立储能电站放电电量按其上网电量值计算
  • 下网电量由站用电量及充电电量组成,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其中站用电电价按工商业单一制用户价格,执行分时电价
  • 站用电由照明、空调(含储能温控空调设施)、风机、水泵、二次及通信设备、操作辅助电源等六部分负荷组成;
  • 全部站用负荷(上述 6 种负荷)原则上应由站用变供带并单独计量;
  • 站用变不满足供带全部站用负荷并单独计量的独立储能电站,其站用电电量按下网电量的 8%计算;
  • 已建成的独立储能电站,应积极开展全部站用负荷独立计量改造,完成改造后,按实际计量值计算站用电量。
  • 每月 28 日前由电网企业完成充放电电费结算支付,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
文件还要求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每月将全省应配置储能的新能源项目清单及应配置容量、未落实配储要求的新能源项目清单及未配置容量、独立储能项目清单及可配置容量、上月需清算的充放电价差资金总量及电量分摊结果报湖南发改委同意后公示。




文 |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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