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新能源企业:
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规划布局
二、严格落实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要求
三、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国家财政补贴风电、光伏发电存量项目建设
(一)2020年自治区重点推进“疆电外送”准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和哈密—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准东新能源基地512万千瓦(其中:风电385万千瓦、光伏发电127万千瓦)和哈密风电基地二期25万千瓦(其中:风电15万千瓦、光伏发电10万千瓦)项目及电力送出工程建设,请昌吉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指导督促当地电网企业、新能源企业加快项目送出工程和汇集站建设,督促相关新能源企业加快风机等设备采购,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2019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风电发展政策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印发了《新疆分散式风电项目2019-2021年实施方案》,下达新增分散式风电项目16.6万千瓦,请有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落实项目核准承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推进缓慢的项目,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
(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抓紧开展自治区风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本地区风电核准建设情况梳理工作,梳理情况请于2020年4月底前正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于核准两年仍未开工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由地州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如有向项目违规收取资源出让费(有偿配置项目)的,应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也一并予以清退。对于未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但已经在2019年底前建成尚未并网的风电项目,为解决企业困难、盘活企业资产,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统计梳理,报送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进行消纳能力测算分析,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按照不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并网;对于未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在2019年底前已实际开工但尚未建成的风电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有关要求,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等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由地州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转为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对于《“十二五”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公示》中要求通过竞争性配置重新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请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的有关要求,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竞争配置办法并通过竞争性配置重新确定项目业主单位。
四、积极推进新能源并网消纳
五、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开发市场秩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