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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
在 2011-01-11 发布
将风电强制配额给大型发电集团,这一造就“跑马圈风”经典神话的政策模式,有望在今年移植到下游电网领域。从上下游贯通的完整“版本”中受益的产业,也将由风电拓展到其它可再生能源。昨日有消息称,作为《可再生能源法》最重要的配套细则,“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的出台已被写入国家能源局2011年工作计划。

  “企业会不会把配额当作上限、完成以后就增长乏力?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最科学?这是多年来讨论的焦点。”一位参与“办法”研究的人士昨日对记者解释称。据悉,“办法”将赋予配额制以法律约束力,所以哪些种类被囊括在内也存在争议。

  电网将先收购可再生能源

  “配额制”讨论至今,已“十年磨一剑”,但电网公司的不给力,一直是政策暗礁。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就已明确要求,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到2010年和2020年应分别占比3%和8%以上。 2005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更明令电网必须优先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

  “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奖惩机制,实施过程中没能实现这一目标。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坦言。记者获悉,截至2009年,风电装机容量占电力总装机容量的1.85%,而上网风电却仅占总量的0.75%,意味着1.1%的风电运营后无法上网。

  “"办法"将根据区域接受能力,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分配到各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再确定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 ”上述参与“办法”研究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明确的比例要求将解决在风电、太阳能大规模并网过程中,电网公司不愿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 “老大难”问题。

  “关于履行义务配额,应该考虑将化石能源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和大的石油企业等作为承担者。 ”任东明认为。不过,由于电网企业与国家能源局平级,日后如何有效监管也备受瞩目。对此,任东明建议,应该以法律形式确定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并明确义务与权益。

  配额比例难制定

  虽然引入国际上盛行的配额制早已是既定目标,对于具体发电配额数量的确定却始终没有定论。 “可再生能源一般都远离负荷中心,电网企业主动发展的经济驱动力不明显,如果配额比例定得太高,加上目前市场对风电消纳能力有限,对企业冲击太大。 ”上述参与研究的人士对记者解释道。

  据上述人士透露,其实早在2000年,当时的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就着手研究引进国际上盛行的配额制,而在《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中也曾考虑引入配额制,最终受制于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的异议声,为了确保法律顺利通过,只得暂时作罢。

  记者获悉,目前提出的一种针对发电企业的方案是:对新增火电装机容量提出可再生电力装机比例的要求,持续期为20年,到2012年实现11%的目标,到2014年则递进到12%,以此类推,到2029年可以达到15%。

  而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办法”也确定电企可以采用两种方案完成义务,除了自己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外,还可以从其他已经完成规定配额的电企手中购买其超额完成的 “义务量”,而获得的绿色证书。不过,相关绿色证书交易的规定也是目前“办法”研究的难点之一。

  配置能源种类尚待破解

  此外,任东明还认为,在“办法”出台前,如何确定适用配额制的能源种类也尚待破解。 “只有确定了合格的资源和技术才能确定可再生能源厂商,从而准确地确定可再生能源的数量和配额比例。 ”

  据他介绍,目前美国德克萨斯州确定的合格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水电、潮汐能、生物质能、生物废弃物和填埋气体;澳大利亚确定的合格资源则还包括食品加工和加工工业的副产品、污水、城市垃圾、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可再生燃料的燃料电池等。

  但有不愿具名的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配额制很可能排除水电在外。 “一方面是因为水电已经商业化,第二是因为受年度降水影响的波动性比较大,”暂时排除处于基本商业化阶段的能源,是为了减少过渡期内政策实施的复杂性。

  “过渡期内符合条件能源可以占可再生能源产量的绝大部分,而且涉及的能源基本限于电力形式,基本属于并网能源,这样非常有利于配额制初期的政策操作。 ”她如是说。

  而受技术限制的海洋能、受开发潜力限制的地热能和生物燃料也被认为不宜纳入符合条件的能源。此外,有观点认为,城市固体垃圾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应在配额制3年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过,怎样将风电、生物质能和光伏发电等生产成本存在的明显差异考虑在内,又是对“办法”设计能力的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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